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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子基金申报指南发布啦,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

发布于:2021-11-01 点击次数:480次

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向科技类早、中期项目,促进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我市设立了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根据《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长科发〔2021〕24号)、《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子基金设立原则》(长科发〔2021〕25号),现拟征集设立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子基金,发布申报指南如下:

一、母基金合作模式

基金管理委员会是母基金运行的决策机构,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母基金不设独立法人,以名义基金形式委托由长沙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管理,并履行名义出资人和投后管理义务。

(一)母基金主要采取与专业管理机构及其他社会资本合作,参股设立子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子基金的组织形式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有限合作制,母基金以有限合伙人(LP)身份出资参股子基金。

(二)母基金按支持方向不同,对子基金出资一定比例,母基金(含长沙市各级财政出资但不包括园区平台公司或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出资额)在子基金中的出资中,原则上不得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 50%。

(三)各区县(市)、各园区、行业主管部门、基金管理机构等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设立子基金申请时,应至少已募集到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中除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国家、省级政府性出资部分以外的80%的资金,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四)母基金对子基金的每期出资款均是在其他出资人当期出资全部实缴完成后才实施缴付。

二、重点支持方向和投资要求

(一)子基金为股权投资基金,重点投资长株潭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企业,尤其是长株潭重点发展的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内从事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等科技型企业。

(二)子基金投资于长株潭内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母基金在子基金出资规模的 1.5 倍。长株潭外科技型企业获得子基金投资后在长株潭投资设立新的科技型企业的,该新设企业在长株潭内有实际经营及纳税且子基金所投资企业在该新设的科技型企业中的出资不低于子基金对该企业的投资,子基金的投资额可统计为投资长株潭内资金额。

(三)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母基金在子基金出资规模的 1倍,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接受投资时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生物医药领域企业设立时间可放宽至不超过 10 年),企业设立时间以营业执照上的时间为准;接受投资时企业最近年度的年营业收入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主要在长株潭重点发展的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等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从事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等科技型企业。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基金管理人的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1.基金管理人已依法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成立时间满1年,符合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令105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相关规定,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

2.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均为货币出资),且其实缴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其在基金中的认缴出资额,且其过往基金管理规模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

3.有完善的投资基金管理制度,管理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且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为基金配备不少于3名具备5年以上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且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且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业绩和口碑良好,保持基金管理团队稳定,如果基金主要管理团队成员发生半数以上变更,及时书面报告全体合伙人并取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否则基金应停止新的项目投资,提前进入解散和清算程序;

5.自身或持有30%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至少具备3个(含)以上成功的股权投资案例;

6.基金管理团队关键人原则上在基金运作期间不得中途退出,如关键人变动,须经合伙人大会或股东会表决通过;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子基金必须注册在长沙,鼓励子基金管理人设立在长沙,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下,基金管理人为子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基金管理人出资额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基金总规模超过20亿元的可适当降低比例。

四、子基金的管理要求

(一)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决策。母基金管理公司委派1名观察员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观察员不对投资项目做技术性判断,行使合规性检查的权力,并在母基金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超过40%时,有权派出代表进入子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

(二)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提交其投资决策委员会前,由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对违法、违规、偏离政策导向和违反合伙协议的事项,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具有一票否决权,未能通过合规性审查的项目不得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三)托管银行接受子基金管理人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对子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子基金托管银行在划转资金时,应当与母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核验,核验无误后方可执行划款指令。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在公示确认无异议后 6 个月内完成设立任务,子基金完成首期实际出资后6个月内启动并落实首批投资。

五、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科技金融处:何静、孔腾锐,88667601

六、申报材料的提交与受理

(一)符合条件且有意向的单位请按照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申报材料规定的内容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模板详见附件)。

(二)申报机构按照附件要求依序撰写申报材料,分别列出目录并附证明材料,按照A4纸张格式装订成册。全套纸质的申报材料须加盖骑缝章,封面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已加盖单位公章和盖骑缝章的全套纸质申报资料须左侧胶装,外包装上须注明“不准提前启封”字样。

(三)申报材料报送至长沙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滨江景观道6号展示中心;邮编:410000;联系人:秦志红(电话13548569264)。报送书面申报材料的同时,请一并将1套电子版材料发送至电子邮箱:cxt2019@163.com,电子版材料与纸质版材料须保持一致。

七、其他事项

(一)申报机构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以虚假材料取得子基金管理人资格的,将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列入合作黑名单,同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向社会公开不良行为以及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二)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附件:

1.《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长科发〔2021〕24号)

2.《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子基金设立原则》(长科发〔2021〕25号)

3.《长沙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申报资料填写模板》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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